本規則適用于快手電商平臺企業店鋪。
二、規范要求
1.企業店鋪名根據商家商品入駐所在類目、品牌屬性等要素生成,一旦通過審核,商家不可自行更改,特殊情形除外(如遇店鋪名稱已被占用等特殊情況,快手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適當調整)
2.各店鋪類型命名規則
3.店鋪命名限制情形
(1)店鋪名不得超過30個字符。
(2)店鋪名不得包含空格等異型符號。
(3)店鋪名不得與已經開通的店鋪名稱重復,如兩個店鋪同時申請同一店鋪名的,則依照申請在先原則審批開通店鋪,未通過審批的店鋪需更換其他店鋪名重新提交申請。
(4)普通企業店鋪的店鋪名稱不得使用“旗艦”、“專賣”、“專營”、“官方”、“直營”、“官字”、“官方認證”、“官方授權”、“特批”、“授權”、 “特許經營”、“特約經銷”或其他帶有類似含義的內容。
(5)店鋪名稱不得帶有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網址、二維碼、即時通訊工具或其他聯系信息(如QQ號碼、微信號等)。
(6)店鋪名稱不得包含違法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 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有損民族尊嚴。
● 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有消極政治影響、違背少數民族習俗或帶有民族歧視內容。
●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或引起社會公眾不良心理反應等情況。
●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或國家領導人及老一輩革命家的名字。
● 有不文明/格調低級/庸俗等不雅詞匯。
● 出現平臺相關的敏感或標志性信息。
● 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品牌名稱、明星或知名人士姓名。
●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7)店鋪名不得包含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的信息:
●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 不得使用“最優” 、“第一”、“最好”、“No.1”、“極品”、“頂級”、“極致”、“最!、“最強”或其他帶有相同含義的廣告法禁用極限詞;
● 使用品牌的變形詞或衍生詞來描述商品的,包含但不限于錯別字、拼音、特殊符號等。
4.附則
4.1快手電商商家的行為,在本管理標準生效之日后,適用本標準。
4.2快手可根據平臺運營情況隨時調整本管理規則并向商家公示;商家入駐快手即表示接受快手其后不時調整、頒布的管理規則。
4.3商家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本規則已有規定的,適用于本規則。本規則尚無規定的,快手有權酌情處理。但快手對商家的處理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商家在快手的任何行為,應同時遵守與快手及其關聯公司簽訂的各項協議,如有違約即視為對本規則的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