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采用中文標識,如有外文標識的,其展示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2)產品名稱應當符合《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應包括商標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有多種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種有效殺菌成分的消毒產品,命名時可以只標注商標名(或品牌名)和屬性名。
3)消毒劑、消毒器械的名稱、劑型、型號、批準文號、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圍、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壽命等應與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或備案時的一致;衛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應當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規定的范圍。
4)產品標注的執行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有關規范規定。國產產品標注的企業標準應依法備案。
5)殺滅微生物類別應按照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表述;經衛生部審批的消毒產品殺滅微生物類別應與衛生部衛生許可時批準的一致;不經衛生部審批的消毒產品,其殺滅微生物類別應與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一致。
6)消毒產品對儲存、運輸條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應在產品標識中明確注明。
7)在標注生產企業信息時,應同時標注產品責任單位和產品實際生產加工企業的信息(兩者相同時,不必重復標注)。
8)所標注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應為實際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
9)其他要求:
①消毒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應當印有或貼有標簽,應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②消毒劑、消毒器械、抗(抑)菌劑、隱形眼鏡護理用品應附有說明書,其中產品標簽內容已包括說明書內容的,可不另附說明書;
③各類產品的外包裝、最小銷售包裝及說明書具體標識內容應以《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規定為準;
④洗手液:宣稱消毒殺菌功效,應按消毒類商品標簽標識要求執行;未提及以上功效,按化妝品標簽標識要求執行;